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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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新川王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益福 即信益水電材料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81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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