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王威鈞 關係人 王威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即債務人王威眾(下稱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1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查關係人王威眾於10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6,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王威眾自109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契約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0年7月6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具狀表示已於110年7月14日與聲請人電話聯繫,並於同日補繳2期款項,聲請人同意暫停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本院就此復於110年7月20日通知聲請人就關係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因關係人迄今尚未將應繳款項補足,經向關係人解釋取得執行名義與執行程序不同,故聲請人不予撤回本件,亦獲得關係人理解等語。經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物形式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有因債務人屆清償期未清償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000││1027│10000分│││││││││││之18││├─┼───┼────┼────┼────┼────────┼─┼──────┼────┼──┤│2│高雄│前鎮│○○││00││3240│10000分│││││││││││之1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骨造39層│○○層:108.82│陽台:│全部│││││○○段000地號││合計:108.82│17.98│││││0000├───────────────┤││││││││○○路00號00樓之0│││││││││││││││├─┴──┴───────────────┴──────┴───────┴─────┴──┴─┤│備註: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597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044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含停車位編號: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