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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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債權依據為何。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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