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弘力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到期日)│(新臺幣)│││├──┼─────┼─────┼─────┼───────┼─────────────┤│001│台灣銀行嘉│102年9月11│53,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義分行│日│││司煉製事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