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99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陳逸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