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其樺 即銘山企業社、弘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鎭堂邱秋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弘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邱秋菊。
二、確認弘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李鎭堂、邱秋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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