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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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800號債權人 陳漢威 即主流不動產仲介經紀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馳 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爲何?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爲何?若爲獨資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