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雅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下同)15,774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