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明宗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2
年度彰簡字第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
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