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0號原告 顏伶靜 被告 楊朝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法官黃志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