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54號
原   告  謝立賢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35,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