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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