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