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乙○○
甲○○右列聲請人因叛亂嫌疑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叛亂嫌疑案件裁判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冤獄賠償,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冤獄賠償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又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敘明其事實及理由,惟未檢附該叛亂嫌疑案件之裁判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叛亂嫌疑案件裁判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十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