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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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瑞│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肆萬伍仟 元│AA三二○三○四│││││豐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