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申美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文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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