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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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26號聲請人 陳炳華 即天達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2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