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76號聲請人瑞昇第六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瑞昇第六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昇第六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昇第六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清算人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97年9月19日北院隆民樹97年度司字第458號函、瑞昇第六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