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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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癡情花餐飲店—卡拉OK」之負責人。明知上開建築物原使用執照登記用途為「住宅飲食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得供作「視聽歌唱」使用之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竟擅自將上開建築物違規供經營視聽歌唱使用;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業經臺中市政府以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勒令即日起停止使用;詎甲○竟未經許可,仍擅自使用上開建築物繼續營業,致臺中市政府於98年4月17日,再以相同之理由,處罰鍰12萬元,並勒令即日起停止使用;而甲○擅自使用上開建築物,經臺中市政府制止後,仍不從繼續營業。嗣於98年6月25日,經臺中市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稽查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98年8月25日府都管字第0980218811號函、臺中市政府97年12月22日府都管字第0970306628號函(函附台中市政府行政裁處書)、98年4月17日府都管字第0980089868號函(函附台中市政府行政裁處書、行政罰緩通知單)、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臺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造及設備檢(複)查紀錄表、臺中市政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聯合稽查紀錄表、臺中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罪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並未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素行尚為良好,惟經主管機關多次制止上開建築物違規供經營視聽歌唱使用,被告仍不從,仍繼續使用,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二)建築法第94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4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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