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高志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人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人鳳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翼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