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簡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翰選任辯護人蘇飛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承審法官欄應補充為「法官陳俞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承審法官欄漏載部分,顯與判決原本不符,係屬誤寫之相類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為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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