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民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民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民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5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民癸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98年11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