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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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 羅小字 第347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童鈺晶
被 告 林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
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理由要領
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為新臺幣1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