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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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謝淑貞
謝阿生 陳玉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淑貞前就讀明道管理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謝阿生、陳玉鳯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金43,01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淑貞自民國100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18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謝阿生、陳玉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