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周玉羣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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