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澤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政奇 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505,0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5,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4,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