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
8樓現所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