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48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代理人 孔貞元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關於「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一點一九六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