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丙○○
己○○○丁○○民國七十九
7戊○○民國八十二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被告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