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昇財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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