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一年、四月確定,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與贓物一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起,至同年二月十八日十時二十八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止,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復於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七日九時許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月確定;另於九十三年間因收受贓物,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三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中上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收受贓物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四三五號函文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上開書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及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乃隨其累進處遇情形而有異,仍應依其實際縮短後之刑期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