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經該署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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