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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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

原告 蘇沈 規矩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告 沈炳春

沈陳月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沈啟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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