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
原告 蘇沈 規矩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告 沈炳春
沈陳月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沈啟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
✓
感謝您的反饋!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