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原告 曹昌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語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