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278號
原告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張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然嗣後因小犬颱風來襲,112年10月5日全日經雲林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