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1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訴訟代理人 江文勝

張永宗

被告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9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得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