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19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01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3年9月10日晚上9時許起至當日晚上10時許止,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住處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之「天堂」網路遊戲後,無故輸入甲○○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並使用之「天堂」遊戲帳號「0000000000」及密碼,入侵遊戲橘子公司所屬伺服器主機,將甲○○所設定角色「小惡魔 琍綾 」名下所有之虛擬寶物「變形形體控制戒指」、「精靈斗篷」、「水靈戒指」、「 艾爾穆 的祝福」、「精靈T恤」、「保護者手套」、「光明靈魂腰帶」、「精靈盾牌」、「精靈餅乾」、「鋼鐵長靴」、「大馬士革刀」、「火靈戒指」、「金幣」等寶物移轉至自己設定之角色人物「Trtetete」名下所有,致生損害於甲○○。嗣為警循道具之流向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罪嫌。惟查,此二項罪名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