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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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46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4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大眾證券投資信託股│大眾科技基金│23-D0-00-00000000│1│143843.5││││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