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何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