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何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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