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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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袁千惠袁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柒
拾玖元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怡貞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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