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2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告 陳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其他約定條款「七、」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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