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25號
原 告 陳勝村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璟閎
被 告 洪靜瑩
被 告 許弼善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