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林冠妤
被   告  陳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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