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上 訴 人 沈柏青
即 被 告
沈芳如
吳燕卿
陳顏麗玉
陳亮光
王彩雲
沈怡良
蘇慧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哲宇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