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上 訴 人  沈柏青
即 被 告
       沈芳如
       吳燕卿
       陳顏麗玉
       陳亮光
       王彩雲
       沈怡良
       蘇慧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哲宇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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