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22號
102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人 黃士倫 自訴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告 解淳喬
賴俊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