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璋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