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101年度建字第
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3,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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