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83號聲請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蘇美雅人相對人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29號裁定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以10
2年度司裁全字第52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經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48號執行完畢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2年6月21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既相對人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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