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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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龍標 以上上訴人與 陳冠 志、陳冠任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