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紀芸